|
|
1
|
| 阿里巴巴的商标之痛 |
|
来源:《法人》杂志 时间:2007-12-5 11:40:05 作者: 编辑:YOYO |
|
“阿里巴巴”商标事件,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商标注册预警机制的建立已刻不容缓 文 本刊记者 张驰 实习记者 贺涛 虽然阿里巴巴已在香港成功上市,但最近的一起官司却让该公司很是头痛。 近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正普公司)一纸诉状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告上法庭,要求阿里巴巴立即停止侵犯其“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专用权,作为共同被告的还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正普公司的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以及广告服务,使阿里巴巴的商标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 是什么原因让这几家在IT界颇有影响力的公司如此大动干戈,并诉诸法律,《法人》为此做了深入的调查。 阿里巴巴商标的注册内幕 正普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14日,位于北京中关村,是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企业,注册资本1300万元,拥有“芝麻开门”和“阿拉神灯”两个知名的家用软件品牌,是中国最大的家用软件发行商。 阿里巴巴是世界上排名第一的国际贸易和中国本土贸易网络交易市场,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英文网站共有来自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2400万用户,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旗舰公司,同时也是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品牌之一。 应该说两者在各自的领域内都有其相应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如果不是八年前的那次商标事件,双方说不定能成为很好的商业合作伙伴。 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在第42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阿里巴巴alibaba ”商标,同时申请注册的还有“芝麻开门”、“正普”等商标。其中“阿里巴巴alibaba ”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等内容。 随后,该申请经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异议阶段,而就在异议期届满的最后一天,阿里巴巴对该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 随后争议的双方进入了激烈的辩论。 正普公司的第一个理由是申请时间上的先后,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申请,以申请在先为商标注册原则。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5、58、39、41、42类“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2002年1月14日阿里巴巴才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阿里巴巴alibaba”第42类商标,正普公司申请时间远远早于阿里巴巴申请时间。 公司成立时间的先后是正普公司主张其权利的第二个理由。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1993年8月14日,正普公司成立,1999年5月14日,阿里巴巴成立,阿里巴巴在成立之前,也就是正普公司申请商标之时,阿里巴巴在法律上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 “尽管在阿里巴巴成立前,马云团队在自己寓所艰苦创业,但马云作为自然人即便当时想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一名自称知晓内情但又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阐明了他的看法。 阿里巴巴对此提出了反驳,他们认为正普科技提出“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时,阿里巴巴网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实际上,作为国内第一家为中小企业提供网上贸易平台的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网站的增长非常迅速。早在1999年10月由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牵头,联合美国、亚洲、欧洲一流的基金公司,给阿里巴巴投资了5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基金。 为此,双方进入了一场持久的拉锯战。 200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评字(2005)第3674号异议复审裁定书正式做出裁定:正普公司所注册的“阿里巴巴”商标除用于“植物养护”领域外,在其他服务领域的注册申请均不予核准注册,理由是中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试图利用不公平手法注册已由他人使用并因而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正普公司的申请“属于触犯中国商标法”。 | |
|
| ||||||||||||||||||||||||||||||
| 滚动: |
|
|

| Copyright@ 2005-2006 news.driver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
© 2005-2008 驱动中国 版权所有 |